一、凡学校工作人员因公查阅职能范围内的档案,可直接到档案馆办理查、借登记手续。若需查阅非主管业务的档案,还需经业务主管部门领导批准。凡因私事利用档案者,需经档案馆主管领导及业务主管部门领导批准,并按国家规定收费。
二、查阅财会档案,经本单位领导鉴署意见,计财处同意,并由财务人员陪同查阅。
三、查阅科技类保密档案,须经科技处领导批准,必要时经主管院长批准,查阅未公开的科研课题档案,须经课题负责人同意。
四、校外人员利用学校档案,须持本单位正式介绍信,经档案馆馆长批准及业务主管部门领导批准后方可查阅,并按国家规定收费。
五、凡查阅保密范围内的档案,秘密和机密档案经档案馆馆长批准,绝密档案还需经党政办公室领导批准,查阅时严格把握查阅范围,无关部分禁止翻阅。保密档案一律不外借。
六、利用者入库查档不得携带提包,不准吸烟,要珍惜和爱护档案材料,保持档案的整洁,严禁涂改、撕毁、抽页、调换、污染,不得随便拆卷或在案卷上作任何标记,违者追究法律责任。
七、利用档案需要抄录、复印、拍照、出具档案证明时,需经党政办公室领导批准,所需材料必须忠实于原件,经核对无误加盖公章有效。对纸质已经发脆或珍贵档案资料,一律不准复印。
八、馆藏档案材料原则上不外借。利用者可复印,因特殊情况需要可办理借阅手续,用毕及时归还,一般不得超过一周,对确需续借者,应重新办理借阅手续,严禁借阅者将档案转借他人和带到公共场所。凡无故逾期不还者,将停止其借阅,并处以罚款。
九、利用者归还查、借的档案时,必须由利用者和档案管理人员当面进行清点检查,并履行注销手续。如果发现档案损坏或丢失,依据国家档案法有关规定严肃处理。